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8日开庭审理了足协诉商评委、第三人周军案。
中国足协创办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通常被人们简称为“中超”,而北京市通州区一个名叫周军的男子于2002年在酒类商品上注册了“中超”商标。为此足协申请撤销该商标,但未获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支持,足协遂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
中国足协起诉称,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早在2001年1月13日由该协会着手创办,但第三人周军于2002年11月恶意抢注了包括“中超”以及欧洲五大联赛名称的商标。足协认为,“中超”经过足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巨大影响,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三人恶意抢注行为对公众造成了严重混淆和误导,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维持裁定。
商评委答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足协在第三人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酒类产品上使用“中超”或与之近似的商标,故不能认定第三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
第三人周军的代理人表示,根据媒体今年的一篇报道,中超公司一名高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超联赛至今已经运行8年,所以周军在2002年即注册了“中超”商标实际上是在中超联赛出现以前的事情,因此绝不可能是抢注。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 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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