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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否认对谢亚龙刑讯逼供 提交办案人员书证

2012年04月25日 03:47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新京报丹东讯 (记者张磊)昨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谢亚龙受贿案开庭审理。整个审讯过程历时12.5小时,法院一共对谢亚龙提出12项指控,谢亚龙否认了其中8项,分别是1、3、4、5、7、8、10和11项。同时,谢亚龙上午在法庭翻供,称遭受刑讯逼供。

  法庭针对谢亚龙提出了12项指控,涉案金额累计达172万余元。对于这个数字,谢亚龙妹妹谢亚梅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家没有这么多钱。”

  在上午的庭审过程中,谢亚龙自称遭受了刑讯逼供,并列举了部分事实,根据谢亚龙律师的介绍,谢亚龙曾在看守所内遭到了吊打、电击、抽耳光、不让睡觉、言语侮辱等刑讯逼供措施。

  对于谢亚龙所说的被逼供,谢亚龙的妹妹谢亚梅向记者哭诉:“办案人员在火车上暴打谢亚龙,逼着他套上头套在座位底下挨过了一晚。还用电棍击打心脏位置,导致心率不齐,电棍塞入谢亚龙腋窝,捅入嘴里。”

  据谢亚龙的律师介绍,上午法庭辩论的焦点围绕是否刑讯逼供展开,辩护人当庭提供了非法证据取证的线索,并对谢亚龙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也当庭提交了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

  不过,在下午的庭审过程中,两名辩护律师并没有就刑讯逼供一事继续举证。

  庭审结束后,谢亚龙律师金晓光说,谢亚龙因为翻供,之前供认中的自首情节可轻判的条款被法官宣布无效。

  ■ 法官解读

  “没有证据 口说无凭”

  丹东法院法官表示辩方必须有证据证实“刑讯逼供”

  新京报丹东讯 (记者张磊)谢亚龙的审判过程中,从法院里走出一位法官。记者就谢亚龙提出的“刑讯逼供”进行了采访,该法官表示:“必须拥有证据,或者是身体上有明显特征,或者是有视频材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也表示:“谢(亚龙)须提供刑讯逼供证据或线索,否则,法庭不启动排除调查程序。”

  对于谢亚龙的问题,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说:“这种说法并不新鲜,所有到法院的人都认为自己是冤枉的,所以必须有证据。如果没有证据,不能说光凭你自己说就行。”在谈到取证问题的时候,该法官表示:“花钱雇律师就是举证,拿不出证据肯定不成。律师这么长时间的工作干什么了,就是收集证据的。他们可以到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可以向法庭申请,它必须是没有剪辑的。”该法官还表示,开庭之后也可以向法庭申请。

  记者提出希望采访谢亚龙合议庭法官,接受采访的法官表示:“我不是办这个案子的。你现在要采访,肯定不会答复的,答复你也是统一口径之后。”采访过程中,该法官一直没有透露自己的姓名。

  ■ 12项指控

  1. 1998年 收受青岛英派斯公司总经理张爱国和石仲凯共9万元。2000年至2010年春节,11次收受该公司11万元。

  2. 2005年8月至2008年期间 共收受福特宝总经理邵文忠30.97万元。

  3. 2005年10月 收受江苏舜天总经理张玉道5万元。

  4. 2007年4月 收受山东鲁能总经理康梦君20万元。

  5. 2006年8月17日 收受上海联城投资人朱骏2万元消费卡。2007年初,收受朱骏20万元。

  6. 2007年初 收受朱广沪5万元。

  7. 20007年 收受广药副董事长谢彬和总经理宁智雄合人民币近32万元。

  8. 2007年 收受海埂基地主任2万元。

  9. 2007年12月 收受经纪人温嘉庆5万元。

  10. 2008年2月 收受长春亚泰总经理刘玉明3万元。

  11. 2006年 收受耐克公司市场部总监李彤合人民币17.84万元。

  12. 2008年6月 收受国足教练王宝山10万元。

  新京报记者 张磊 整理

  ■ 律师说法

  “辩方证据是否有效很关键”

  律师周泽认为办案人员书面证明的证明力极低

  新京报讯 (记者范遥 实习生胡莹)昨日,前足管中心主任谢亚龙受审,他在法庭上宣称自己在调查阶段被刑讯逼供。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周泽称,若侦查机关的证据系刑讯逼供所得,将被予以排除,同时他也表示问题的关键还是要看谢亚龙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

  据周泽介绍,如果谢亚龙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能够认定,侦查机关取得的供述将不会被作为定案依据,刑讯逼供取得的言词证据,将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关于非法证据这一点,他解释说:“如果法庭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环节将这部分供述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下面的举证环节,公诉方对相应供述的举证将失去意义。”

  据悉,在昨日的庭审环节,不仅辩护人当庭提供了非法证据取证的线索,公诉人也当庭提交了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对此周泽认为,“办案人员自己写个书面证明以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这种证据的证明力极低,无法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但法院却往往予以采信。”

  按照程序,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一方在庭审过程中需提出刑讯逼供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法庭随之要进行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在这样的大案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很有意义,起码表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深入人心。

  ——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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