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伪劣酒水近百万元 被判八年刑
【以案说法】一贵州籍60后男子丁某,因出售假贵州茅台,被法院以其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0元。
据了解,1986年10月7日,丁某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9年10月至2012年4月,丁某给梅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包某、赵某、付某等人销售假冒80周年建军酒(12瓶装)405件,销售金额546400元;假冒五粮液酒(6瓶装)10件,销售金额24000元;假冒茅台内供酒(12瓶装)130件,销售金额78000元;假冒53°飞天茅台酒54件,销售金额254400元;假冒茅台60周年庆典10件,销售金额12960元;茅台世博会专供酒2件,销售金额2592元。销售金额共计918352元。
2012年4月28日,丁某在广东东莞市被抓获。2012年4月30日,丁某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2012年8月7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某出售假名酒的销售金额共计918352元,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丁某有前科,故对其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