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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解读“酒驾”“毒驾”新规 有酗酒史者禁驾校车

2012年12月20日 09:24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参与互动(0)

    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暂扣驾驶证半年,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终身不得增驾A、B照;只要有酗酒和吸毒史记录的驾驶员,一律禁止驾驶学校校车。

  19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副支队长王云,针对即将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酒驾”和“毒驾”新规做了解读。

  申领驾驶证严把“酒驾”关

  以下行为不得领取驾驶证:饮酒或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醉酒驾车或饮酒驾驶营运车,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醉酒驾驶营运车,被吊销驾驶证未满10年的。

  此外,未领取驾驶证的人员发生上述酒驾行为,与有驾驶证发生上述行为的驾驶员一致,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领取驾驶证。

  严惩饮酒、醉酒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将被降级,暂扣机动车6个月,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A1照5年后领取增驾,A2、B1照3年后领取增驾。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10年内不得增驾A、B照;

  饮酒驾驶营运车的:处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领取,10年内不得增驾A、B照。

  饮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禁驾;饮酒驾车一次记12分将降级,失去原最高准驾车型资格,重新学习、考试。一旦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均不得增驾A、B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不得领取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醉酒驾车的,终身不得增驾A、B照。

  对校车驾驶员规定: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的;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方能驾驶校车。

  3年内沾染毒品禁领驾照

  吸毒人员限制申请驾驶证条件: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领驾驶证。

  如果驾驶员在取得驾驶证以后才沾染毒品的,一旦发现有以下行为将注销驾驶证: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王云介绍,目前公安部正在研究,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推动相关毒驾入刑的问题,就和酒驾入刑一样。同时,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和吸毒一样要禁止申请或被注销。

  □链接

  酒驾入刑后新疆酒驾事故率不降反增

  19日,自治区交警总队通报,去年5月1日以来,全疆查获的涉酒违法行为总共3955起,其中醉酒1664起,饮酒2291起,发生死、伤事故705起,死亡人数160人,受伤人数540人。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副支队长王云介绍,今年1月至今,全疆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共41起,其中4起是因酒驾引起。

  王云说,去年醉驾入刑一度引起争议,但事实表明,去年5月1日醉驾入刑一年以来,全国醉酒驾驶同比下降44.5%,去年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死亡人数,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

  但在新疆,酒驾发生的事故却比以往同期增加31.78%,这与新疆各族人民有喝酒的传统有关,尤其是在南北疆地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导致的事故较多,因此遏制酒后驾驶的任务是长期而艰巨的。

  警方通报今年4起酒驾特大交通事故:

  ●乌市“1·26”4人死亡特大事故

  事故原因:机动车驾驶人张某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

  ●沙湾县“1·26”6人死亡特大事故

  事故原因:机动车驾驶人郭某酒后(饮酒)驾驶机动车,占道行驶。

    ●乌苏市“6·15”6人死亡特大事故

  事故原因:机动车驾驶人巴某酒后(醉酒)驾驶、疲劳驾驶。

  ●昌吉市“4·29”4人死亡特大事故

  事故原因:机动车驾驶人阿某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肇事逃逸。

  (本报记者饶俊华通讯员谭乂中)

【编辑:刘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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