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制剑南春等假冒白酒 被告人获刑10个月
2013年01月22日 11:47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参加制作假酒的被告人李某,日前被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5月25日间,被告人李某为获利,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在未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酒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西青区杨柳青镇某村军训基地其租用的房屋内,用自行购买的廉价酒勾兑、生产“水井坊”、“剑南春”等品牌假冒白酒。
2012年5月25日,巡逻民警在检查过程中,李某主动到厂房向民警交代了其参与制作假酒的事实。民警查扣被告人李某等人制作假酒的相关设备、原料、包装物等物品。并查获假冒“水井坊”、“剑南春”、“天之蓝”、“海之蓝”四种品牌白酒404瓶,价值14.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李某在民警检查过程中,主动到现场向民警交代其参与制作假酒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编辑:刘虹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