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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宴主人过度劝酒致人醉酒受伤 法院判赔33万

2013年01月31日 11:5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肖某做客亲戚生日宴被热情劝酒,醉酒摔伤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落下伤残,由此产生的66万余元医疗费用,该由谁埋单?近日,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醉酒者、主人各担50%责任,作为主人的肖婆婆及朱某需向原告肖某赔偿33万余元。由于理论认识不足以及法律规范不是很明确,在追究劝酒人民事责任时,各地法院的判赔结果并不相同,有的判决承担部分责任,有的判决不承担责任。春节临近,聚餐、酒局渐增,因此本案的判决引发广泛关注。

  本案中,原告肖某与被告肖婆婆为亲戚关系。2010年12月24日上午,肖某到肖婆婆家为其庆生。午饭时,肖某就喝下六七两药酒。当天下午5点,肖某女儿打电话给肖婆婆,叮嘱她不要让肖某喝酒。晚饭前,肖婆婆担心酒不够喝,特意又买了两瓶白酒。晚饭时,还没清醒的肖某在肖婆婆及其儿子朱某的劝酒之下,又喝了六七两白酒。

  后来,肖某被朱某搀扶上厕所,肖某自己不慎摔倒。因未见肖某外伤出血,肖婆婆和朱某均认为他休息一晚就没事了。谁知第二天一早,肖婆婆起床后,无法叫醒肖某,还见他口吐血泡,便当即通知肖某女儿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肖某病情严重,抢救后还落下外伤性癫痫、颅骨修补后凹陷畸形等伤残,由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6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肖某放任自己喝酒,应承担损害后果50%责任。被告肖婆婆、朱某在肖某醉酒摔伤失去意识的情况下,自认为睡一晚即可,致使延误救治,未尽组织者的注意、管理和保护义务,应各承担损害后果20%责任。肖婆婆在肖某女儿电话告知后仍然买酒,说明其并未劝阻喝酒,而是要“让人有酒喝”,对肖某醉酒原因部分应承担次要责任,应再承担损害后果10%责任。

  主审法官张森表示,席间劝酒是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劝酒行为主观并无过错,然而过度劝酒致人醉酒受伤,侵害了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劝酒致人伤害,法律责任有待明确

  “劝酒罚单”引申出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社会活动”组织者的认定,对于组织聚餐、酒局等“情谊行为”,法律是否介入、何时介入、介入到何种程度,值得探讨;二、对“社会活动”组织者安保义务的范围,现有法律法规并无详细界定;三、社会生活中民事法律与风俗习惯交互作用、盘根错节,法律发挥作用的同时,应不损害民俗习惯。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和相互劝酒,但什么劝酒行为是“违法的”,或者劝酒导致什么损害后果就转变为“不法行为”有待明确。因此,追究劝酒者的法律责任还需理论界及实务界进一步研究完善。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宋宗宇

  劝酒需谨慎,未尽看护义务将担责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作为主人的肖婆婆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身醉酒可能发生危险。法院判决双方各担5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亲朋好友聚会饮酒时,酒宴的组织者、劝酒者等人,应尽到照顾、看护、帮助等义务。酒宴结束时,若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组织者、劝酒者等应当将其安全护送回家,交到其亲人面前。如未将其安全送回家,或不足以在合理时间内让其有人照顾,若出现意外,组织者、劝酒者等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恩情

  (本报记者 刘志强整理)

【编辑:刘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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