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人车祸身亡 劝酒人被判处赔偿十万
张某、李某等四人一起吃饭时,张某等三人曾多次向李某极力劝酒,导致李某醉酒驾车回家途中坠河身亡。受害人李某家属索赔未果将张某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金乡法院依法判令张某等三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万元。
2012年12月22日,受害人李某接到朋友张某等三人邀请电话,中午一起吃饭,便开车赶到受邀地点。在吃饭过程中,张某等三被告明知受害人李某一人开车付邀,还极力劝酒。饭后,在受害人李某醉酒驾车回家时,三被告未有劝阻,受害人李某行至某桥处坠入河内身亡。事后,受害人家属向张某等三被告索赔,三被告以被害人的死亡与其无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经审法院审理查明,受害人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学关系,三被告系连襟关系。2012年12月22日中午,三被告邀请受害人李某一起吃饭,喝酒至下午5时左右结束,离席后受害人李某驾驶其轻型货车回家行驶至某桥处,车辆碰撞桥栏杆翻入河内,发生致李某死亡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公安机关检验,受害人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7.7mg/100ml。受害人李某死亡后,就赔偿事宜,原告与张某等被告通过中间人调解、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金乡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饮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作为同学、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张某等三被告明知李某驾车,仍与其共同大量饮酒,不但没有很好地尽到劝阻、通知、照顾等义务,反而使李某饮酒后达到严重醉酒状态,并放任其驾车离去,导致其驾车坠河身亡。由此,受害人李某的醉驾身亡与张某等三被告没有尽到足够的劝诫、照顾等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张某等三被告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饮酒驾车,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产生的后果,其酒后驾车身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金乡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等三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本案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再次给好过度饮酒者敲响了警钟。人民网济宁2月21日电(胡杰 许炳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