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星苏有朋名下的房屋被人承租,却发现不能用于经营,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本报曾多次报道)。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求。
去年7月,王先生租下位于朝外SOHO的一套房屋,装修后准备经营美发店。然而到工商部门登记时,被告知因房屋的产权人是台湾影星苏有朋,这套房屋不能用于经营。
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索赔租金、押金和装修费用共计44万余元。庭审中,苏有朋提起反诉,要求王先生给付拖延租金和违约金58万余元。
法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执行情况,证实苏有朋买房是在这个意见实施10余天后。朝阳法院认为,苏有朋在此情况下无法及时得知最新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情有可原,不存在明显过错。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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