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与汪小菲22日在海南岛举行婚礼,大S在发出邀请时曾严禁来宾拍照,但嘉宾张朝阳仍通过微博全程转述婚礼细节。大S、汪小菲于24日、25日两次发律师函,指张朝阳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要求张朝阳公开道歉,并不排除起诉的可能。本报特别采访沈阳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建国律师,解读这桩“大汪阳”的纠纷。
谁有证据谁占胜势
孙建国律师指出,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不经过本人同意就散布他人隐私和生活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这件事如果最后确实走上了司法程序,法律的判罚就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如何。
也就是说,张朝阳要证明自己就一定要拿出证明自己被“大汪”授权可以拍摄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中还必须包含授权的范围,即都得到了哪些授权,授权在什么范围里有效。“大汪”方则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从未授权张朝阳——大S和汪小菲在给宾客的婚礼邀请中曾写明“不要使用相机或手机进行拍照和摄像”,这可以作为证据吗?
孙建国表示,这个通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要约,这个条件是有法律效力的,来宾应该遵守。“新人发邀请的时候同时提出了附加条件,参与的宾客若接受了邀请,就等于同时答应了这个附加条件,这是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宾客对于新人的拍照行为都将违反双方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但这份邀请说明并不能起到绝对的作用。还是要看双方后续有没有一些新的交涉。毕竟这是一个私人活动,除了公开的邀请函,很可能还会有其他的协议。 ”
在写明了不能拍摄的情况下,张朝阳还会明知故犯?孙建国律师分析说,作为国内知名网络传媒搜狐公司的CEO和创办人,张朝阳做事应该不会如此轻率,更何况他的态度如此坚决,很可能张朝阳是获得过某种授权的。但是还要看他能否提供出来作为自己的证据。
肯定与“名誉权”无关
如果张朝阳确实无法提供可以信服的证据,那么其侵犯“大汪”的肖像权、隐私权是有可能成立的。但是不能构成名誉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孙建国解释说:“是否侵犯名誉权,要看被侵犯人的人格是否被贬低,社会评价是否因此事降低。张朝阳的行为或许造成了朋友间的误解,违背了被拍摄者的意愿,但这些都不在名誉权的范畴内,因此不能构成名誉权的侵犯。 ”
与此同时,孙律师也表示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双方都是知名人士。当事人有保护隐私、不希望婚礼公众化的权利,但是“微博发布”是否也为大汪的个人形象做了宣传?是否也提升大汪二人的品牌影响力?这些都应该被详尽考虑在内。
台湾提告在大陆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人们注意到大S汪小菲发给张朝阳的“律师函”来自台北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孙建国表示中国台湾的律师并不能在大陆参加诉讼活动,因为律师执照有所差异。虽然“律师函”本身是没问题的,但收信方是大陆公民,也就是说,大汪如果真要起诉张朝阳还要来大陆重新聘请律师并在大陆起诉。
所以,对于目前这两份律师函,张朝阳完全可以“不认错也不道歉”,在法律层面上这是无可厚非的。
对于该事件的结果,孙建国律师认为和解的可能性更大。一方面双方的家长态度比较趋于讲和。此外,对于此类民事案件,大陆的法律也鼓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和解。最终多为调节解决。 (记者 陈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