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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大S婚宴偷拍纠纷 张朝阳未侵犯名誉权

2011年03月28日 10:01 来源:辽沈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11年3月22日,海南三亚,大S、汪小菲婚礼内场曝光。大S身穿婚纱与新郎汪小菲并肩而战,男才女貌十分登对,而现场放飞大量的气球也让本就浪漫的海边景色增加了不少浪漫的意味。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大S与汪小菲22日在海南岛举行婚礼,大S在发出邀请时曾严禁来宾拍照,但嘉宾张朝阳仍通过微博全程转述婚礼细节。大S、汪小菲于24日、25日两次发律师函,指张朝阳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要求张朝阳公开道歉,并不排除起诉的可能。本报特别采访沈阳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建国律师,解读这桩“大汪阳”的纠纷。

谁有证据谁占胜势

  孙建国律师指出,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不经过本人同意就散布他人隐私和生活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这件事如果最后确实走上了司法程序,法律的判罚就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如何。

  也就是说,张朝阳要证明自己就一定要拿出证明自己被“大汪”授权可以拍摄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中还必须包含授权的范围,即都得到了哪些授权,授权在什么范围里有效。“大汪”方则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从未授权张朝阳——大S和汪小菲在给宾客的婚礼邀请中曾写明“不要使用相机或手机进行拍照和摄像”,这可以作为证据吗?

  孙建国表示,这个通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要约,这个条件是有法律效力的,来宾应该遵守。“新人发邀请的时候同时提出了附加条件,参与的宾客若接受了邀请,就等于同时答应了这个附加条件,这是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宾客对于新人的拍照行为都将违反双方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但这份邀请说明并不能起到绝对的作用。还是要看双方后续有没有一些新的交涉。毕竟这是一个私人活动,除了公开的邀请函,很可能还会有其他的协议。 ”

  在写明了不能拍摄的情况下,张朝阳还会明知故犯?孙建国律师分析说,作为国内知名网络传媒搜狐公司的CEO和创办人,张朝阳做事应该不会如此轻率,更何况他的态度如此坚决,很可能张朝阳是获得过某种授权的。但是还要看他能否提供出来作为自己的证据。

肯定与“名誉权”无关

  如果张朝阳确实无法提供可以信服的证据,那么其侵犯“大汪”的肖像权、隐私权是有可能成立的。但是不能构成名誉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孙建国解释说:“是否侵犯名誉权,要看被侵犯人的人格是否被贬低,社会评价是否因此事降低。张朝阳的行为或许造成了朋友间的误解,违背了被拍摄者的意愿,但这些都不在名誉权的范畴内,因此不能构成名誉权的侵犯。 ”

  与此同时,孙律师也表示该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双方都是知名人士。当事人有保护隐私、不希望婚礼公众化的权利,但是“微博发布”是否也为大汪的个人形象做了宣传?是否也提升大汪二人的品牌影响力?这些都应该被详尽考虑在内。

台湾提告在大陆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人们注意到大S汪小菲发给张朝阳的“律师函”来自台北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孙建国表示中国台湾的律师并不能在大陆参加诉讼活动,因为律师执照有所差异。虽然“律师函”本身是没问题的,但收信方是大陆公民,也就是说,大汪如果真要起诉张朝阳还要来大陆重新聘请律师并在大陆起诉。

  所以,对于目前这两份律师函,张朝阳完全可以“不认错也不道歉”,在法律层面上这是无可厚非的。

  对于该事件的结果,孙建国律师认为和解的可能性更大。一方面双方的家长态度比较趋于讲和。此外,对于此类民事案件,大陆的法律也鼓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和解。最终多为调节解决。 (记者 陈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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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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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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