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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美女频惹税务官司 林志玲抗税成功萧蔷须补税

2011年05月28日 10: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资料图:林志玲赤脚拍写真  

  同为台湾知名女艺人,先后惹下税务官司,不过,时下的心情却大不同。名模林志玲新近在台湾获准以“表演人”身份纳税,收入扣除45%后再纳税。而萧蔷却被台北市税务部门认定漏报2003年间在大陆拍某部戏的片酬,须补税并罚628万新台币。

  据台湾媒体报道,去年,因涉嫌漏报2003至2005年度的综合所得税,台湾税务部门认定林志玲的收入属于“薪资所得”,报税时只能扣除薪资扣除额(目前为10.4万新台币),不能比照“执行业务所得”扣除45%费用,因而要求林志玲补税,双方打起官司。去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林志玲败诉,要求其补税684万新台币,林志玲提起上诉。近日,在台湾“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要求下,财政部赋税署特别增订“林志玲条款”,今年报税适用的“2010年年度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中,明确规定“表演人”核定收入总额的45%为必要费用,应被扣除后再纳税。“表演人”有10类,包括演员、歌手、模特儿、节目主持人、舞蹈表演人、相声表演人、特技表演人、乐器表演人、魔术表演人及其他表演人。林志玲得知后感到很欣慰,她说:“被列为表演人是对模特儿领域的肯定。”

  不过,财政部赋税署官员强调,模特儿的收入是属于“薪资所得”还是“执行业务所得”,还要看模特儿与经纪公司所签订的合约,如果模特儿的收入被认定为“执行业务所得”,就可以适用“表演人”的费用标准,收入扣除45%后再纳税。

  台湾税务官员表示,模特儿的收入会被认定为“薪资所得”,通常是因为客户都是与经纪公司签约,公司再指派模特儿演出,彼此存在雇佣关系,而且由公司负担成本费用。现在,只需要模特儿与经纪公司重新签约或加订附约,委托经纪公司为代理人洽谈工作,再以模特儿名义签约,且模特儿有负担成本(如置装、化妆等)费用的事实,其收入即可视为“执行业务所得”。曾扬言就算当炮灰也要为模特儿争取权益的林志玲,今年报税是否跟往年不一样?林志玲表示,因在海外工作,财务事宜全交由会计师处理,“有关税务相关问题,我们将依照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台湾演艺工会前理事长杨光友表示,演艺人员所得差距大,很多基层人员收入不稳定,缴税能适用执行业务所得,是一大福利。

  与林志玲收到好消息不同,台湾女艺人萧蔷因被台北市税务部门认定漏报2003年间在大陆拍戏的薪资,须补税并罚628万新台币。萧蔷提起诉讼,台湾法院昨日判决她败诉。

  据台湾媒体报道称,萧蔷2003年在大陆演出电视剧《心恋》,片酬411万余元。她以个人名义和大陆公司签约,属个人业务所得,应补税424万新台币、罚金204万新台币。若再加计日前萧蔷被税务部门查出漏报综合所得税,并遭法院判决补税95.4万新台币,统计前后两笔补税及罚款达724万新台币。

  萧蔷主张,她应算是“执行业务所得”,且不知到大陆演出的酬劳须纳税,并无故意漏税,但法院仍认定税务部门处分于法有据,判她败诉。对此,萧蔷低调表示:“交给专业人士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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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艺人漏税不少见

  近年来,台湾多位知名艺人都曾被查出漏报税额。2007年,综艺天王吴宗宪的“颉客隆”电影公司,被查出2001年度虚增成本费用,税务部门要求补税及罚款共226万新台币。台湾知名主持人蔡康永去年被台湾地方法院裁定漏报2004、2005年度约半数收入的所得税,连税款带罚款需要补缴约200多万元人民币。

  据悉,台湾艺人收入高,要报的税也很可观。今年综艺圈报税大户就属综艺大哥胡瓜,去年收入7560万新台币,算一算,要报的税就高达2946万新台币。主持人、演员曾国城去年收入5792万新台币,约要报税2309万新台币。第三名的陶晶莹,虽然节目不多,但去年十支广告量进账5680万新台币,报税金额约2194万新台币,成为女艺人之冠,而小S和利菁则拿下第二、三名。

  ■文/本报记者 张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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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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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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