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视小生黄宗泽被周刊狗仔队拍下在家中“裸露”,并刊于封面。黄宗泽前日在无线高层乐易玲陪同下,往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指周刊侵犯其个人资料。但按上诉庭判例,任何人被传媒拍照,若不公开其个人资料,便未必受个人资料条例保障,黄宗泽或“去错衙门”,乐易玲亦可能为下属“出错头”。
黄宗泽与曾遭八卦周刊偷拍在室内亲热的陈自瑶和王浩信,在无线制作资源部总监乐易玲等人陪同下,前天到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递交投诉信,录口供。公署专员表示,按口供、照片及杂志资料,初步可见周刊在当事人不知情下,从单位外远处拍照,涉不公平方法搜集个人数据,或违反个人数据私隐条例中的保障原则。
公署无权要求赔偿
专员解释,公署将再搜证,若证实周刊违例,会发出执行通知,不准再偷拍艺人,若不遵守,周刊等同犯刑事罪行。但他同时建议,投诉人可循民事索偿,因公署没权力要求违例媒体赔偿受害人。
黄宗泽起初郁郁寡欢,录口供后展笑容。他说:“我希望公署表态,证明(屋内偷拍)可以投诉。”
然而,个人资料专员公署的权力,并非全面保障个人私稳,而只限于个人数据的使用。
无拉窗帘恐难证偷拍
根据上诉庭2000年一宗案例的裁定,个人资料可透过拍照而收集得到,但不表示所有相片一定是个人数据,即使相片显示某人样貌,没包含该人姓名或其他个人数据,相片一般不会被视为个人数据。由于黄宗泽名字人人熟知,其裸照有否侵犯其更多个人资料,成为疑问。但上诉庭指偷照他人行为,可能要负上民事诽谤责任。
立法会议员表示,艺人被偷拍是否侵犯个人资料,视乎个别个案,要看被偷拍者是否有合理期望不被偷拍,若居所窗户可被路人清楚看到屋内举动,被拍者不应有合理期望不会被拍,反而应拉上窗帘防避。
另外,还视乎拍摄者有否使用特别偷窥器材,“如果吊器材过去,或遮掩,令被拍者看不到被拍,这样就大有机会(投诉成立)。”(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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