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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因代言纠纷拒不履行366万合约 被判败诉

2011年07月06日 09:53 来源:南方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范冰冰在广州吃上涉及366万代言费的巨额官司!昨日,有知情人士向南都记者爆料称:“范冰冰在广州有个广告合同没履行,被人告了,现在败诉了!”据这位知情人士透露,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姿”)以“违约”为由,状告范冰冰及北京博纳美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美涛”),称在支出了366万元形象代言费后,范冰冰方面拒不履行合同。这个“范冰冰广告代言合同纠纷案”,高姿公司曾在一审判决中败诉并提出上诉,在2010年11月25日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定范冰冰败诉,虽然高姿公司有“侵权行为”,但范冰冰仍要继续履行形象代言合同。

  昨日,南都记者就这一广告合同纠纷案,致电范冰冰工作室工作人员赵萌。对方称,官司的事一般交由律师处理,所以具体情况并不了解。

  而范冰冰方面代理律师杨律师则回应称:“一审我们是胜诉的,因为合同还没有履行对方就先违约了,所以我们希望解除合约。二审的结果其实无所谓败不败诉,法院还是判定对方违约了,只是要求我们继续履行合同。”据介绍,范冰冰方面将重新申诉。

  案件始末

  据知情人介绍,范冰冰于2009年9月26日签约成为某品牌洗发露形象代言人。在范冰冰签订的这份合同中,她需要履行“拍摄广告及出席产品宣传活动”等义务,具体包括1次影视广告,1次平面广告和出席1次宣传活动,代言费366万元。

  这桩好事在签约后的两个月出了变故。从2009年11月1日起,“该洗发露就在某杂志上,发布了范冰冰即将以代言人身份亮相的消息,并配以范冰冰的照片进行宣传。此举惹恼了范冰冰所属的“博纳美涛”公司,这年11月底,该公司就向“高姿”发出了律师函,指认对方“侵权”。2010年12月30日,“博纳美涛”提出终止合同,并愿意退还高姿公司已付款项。高姿公司最后在去年3月9日将范冰冰及“博纳美涛”告上法庭。

  据悉,在一审判决中,高姿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以“没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后高姿提出上诉。最终,法院裁定,既然高姿公司已经支付了广告代言报酬366万元,那么范冰冰方面也应该履行约定的义务。至于高姿公司在杂志广告上使用范冰冰为其他客户拍摄的宣传照片,确属侵权行为,但这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没有关联性,范冰冰方面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记者黄晓雅 实习生梁媛媛(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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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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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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