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今日(15日)发布。文中强调电影放映区域及相关审批程序问题,并指出将对未按照细则执行的相关部门责令处罚,试拟定相关规范细节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细则中第四十条明确指出,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经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境外驻华文化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参展的境外电影和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的暂时进出境的电影,不得含有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如违反上述细则规定,第五十六条再作出执行条令指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接受含有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境外电影参加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