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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明星屡"被代言":杨幂遭侵权 林志玲登色情广告(7)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21日 10: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刘德华(资料图) 董会峰 摄

  刘德华形象频频被侵权

  “天王”刘德华是很多企业的“最爱”,他的形象经常出现在企业广告上,不过有很多都是企业“自作多情”,刘德华根本没跟他们签约。

  2007年,广州某实业公司和影视公司将刘德华图片在其生产的DVD包装盒、开机画面、使用说明书及产品目录册中使用,并用“刘德华你是我的骄傲”广告语及原告的签名等手段。刘德华后将其起诉,要求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共计220万元。

  2008年,东莞某诊所医疗广告的封面人物也是刘德华,他这次代言的广告不再是名车、名表,而是治疗前列腺炎。不过刘德华压根没签过这个代言合同。

【编辑:蒲希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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