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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著作权法草案遭疑 音乐人呼吁保护版权高晓松质疑(2)

2012年04月05日 07:19 来源:重庆商报 参与互动(0)
汪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节选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律师说法

  音乐人

  不用太过紧张

  对于网络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种种争议,昨日本报记者采访汇聚律师事务所的谭钦文律师。谭律师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只是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并非最终的法律条文,也有可能会根据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改动。谭律师向记者说道:“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了使用的条件,首先,需要向国家备案;其次,需要注明出处和实际作者;第三,使用后需要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因此,我认为国内的音乐人们也不用太过紧张,在限制条件监督下执行到位的话,对于音乐人的版权也会有所保障。”

  网友声音

  “在努力出专辑的达不溜”:一个音乐人的作品寿命只有3个月,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我是非非怪”:虽然我是听众,但是也觉得这条法律定得不好,不能抑制盗版,反而让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减弱了。

  “晓光导演粉丝团”: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哪里还有版权呀?谁来帮我们维权?

  Cantoluna:什么条件也不能取代“创作者授权”这一条。没有原作者同意,第三方就算能卖出座金山来也白搭。

  本组稿件 见习记者 王淳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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