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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歌三个月后"开放版权" 高晓松:损害创作者权益

2012年04月06日 12:11 来源:楚天金报 参与互动(0)
新歌三个月后“开放版权”高晓松:损害创作者权益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

  质疑:草案鼓励互联网盗版?

  在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了修改草案的全文,第48条列明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的相关条件,其中就包括向有关部门备案、表明出处、交纳一定费用等。

  随后,李广平、高晓松、汪峰、陈楚生、曹轩宾等音乐人也开始关注此事。音乐人高晓松连发数条微博加以质疑:“介绍下这个新法的实质: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最蹊跷的是新法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争议:推广还是打击原创?

  如果46、48条通过的话,唱片公司将不会再为打歌投放广告宣传成本。高晓松表示,这样的规定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副总裁刘鑫用一个很通俗的例子表达了观点,“46、48条的意思是,你看中别人的老婆,只要等人家度完蜜月,你找我付点中介费,不管对方怎么想,我保证把她抱上你的床。”

  与音乐人的一致炮轰不同,法律界人士陈钟则有不同观点:“我未读出草案有强盗行为,只是为了让作品广泛流通。”他认为,草案的第48条适用不能单独理解,应结合草案46条、50条、59条理解和适用,相互间为互相制约。对于该草案引发的争论,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需要听听大家的声音,大概4月中下旬会就此事给公众一个回应。 (宗禾)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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