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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春”被死亡“告造谣者 被告管辖异议遭驳回

2013年01月04日 15: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12月29日,台北,20届中国歌曲排行榜(中歌榜)群星演唱会。图为李宇春莫文蔚魅惑共舞。图片来源:东方IC 版权作品 请勿转载  

  中新网北京1月4日电(记者 于立霄)著名歌手李宇春认为,大学生邹谋在网络上发布其整容死亡的帖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将邹谋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人民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日称,驳回邹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

  李宇春起诉称,2012年3月,邹某使用百度贴吧ID“不爱我的走”,在百度“十堰二中”吧里恶意用Photoshop软件将2010年超级女声成都赛区某超女整容手术失败死亡的新闻更换时间和人名,发布了名为“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该贴在微博与各大网站上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影响极大。

  李宇春认为,邹某利用微博和互联网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对她的名誉及其家人的情感造成了严重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邹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人民币。

  此案一审时,邹某辩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遵义和贵阳两个地方,北京市东城区并非该事件特定指向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本人于2011年9月就读遵义某学院,住所地仍为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市云岩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后,邹某不服上诉。

  二中院审查认为,根据李宇春提交的街道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该院认定李宇春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可以认定东城区为该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东城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据悉,2005年李宇春参加《超级女声》节目获得总冠军,赢得年轻观众喜爱。之后她签约太合麦田正式进军歌坛,被认为最具个性的女声,在娱乐圈成绩斐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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