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我(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人事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侨办、市金融办、市信息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本市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掌握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数控装备、汽车、重大成套和技术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二)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或在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三)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四)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颁发《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5年,是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四条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成果产业化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
(二)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三)在市属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职务。
(四)担任我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五)以其它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2亿元。该资金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着重扶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
1.对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给予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区或县级市政府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科技开发项目,并由海外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经论证和审核,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政府引导广州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4.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业期间,其应纳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5年。
5.对于特别优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安家费。
(二)对受聘来我市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补助。
1.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按用人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资助的同样数额给予支持,其中市财政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指的市属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如用人单位提供安家补贴的,由市财政按用人单位提供的同样数额给予安家补贴,其中市财政的补贴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3.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指的市属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参照本条第(一)项第4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创新和科研团队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发布。
第六条 市政府组织或引导、引进社会力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各类产业基金以及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市政府引导、鼓励组建涵盖股权投资、信用担保、产权交易等机构参与的投资战略联盟,引进资本和实力雄厚的中介机构,建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以持有的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的,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的评估和验资,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待遇。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入户所需相关证明,公安部门凭市人事局证明及《入户指标卡》办理有关入户手续。
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广东省居住证》。
第九条 对持有有效期3年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证明,按规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的学校就读。
对持有市人事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报读高中阶段学校时加10分投档录取。
第十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创业和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或本人自行解决。如不能解决,且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向房管部门申请以成本价租住临时周转房,租住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按当时的市场价与房管部门约定租住时限后续租。
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为海外高层次人才随同来本市工作的配偶(含外国籍、港澳台籍)安排就业;对就业确有困难的,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推荐安排;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本市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按有关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本市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或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
第十五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定职称,可由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为其提供归口代办服务。
第十六条 接受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 回国服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购买自用的小汽车以及来华定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口的自用小汽车,可凭有关证明文件,享受相关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 各区、县级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发布相应具体贯彻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来源:广东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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