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沪工作的归侨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定;在本市就业的华侨可参加本市社保……日前,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正式实施推行,这些顺应归侨侨眷利益新诉求的涉侨政策以地方法规形式得以固化,上海的侨务法制建设亦由此进一步走向完善和成熟。
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修改内容面广量多,对原《实施办法》整条原文保留条款的仅涉及2条共3款,原文保留部分条款的涉及5条共5款。
“新实施办法通篇贯穿两个 “十六字”精神,即‘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和‘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市政府侨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围绕这一主线,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和区、县政府侨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侨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这从法定意义上体现了政府对侨务工作及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具体条款中,新实施办法新增数条规定鼓励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来沪创业发展。其中,针对近年来大量新归侨专业人士回国来沪定居后遭遇的职称评定问题,新实施办法规定,在本(上海)市工作的归侨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其境外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作为职称资格评定依据。对在本(上海)市工作的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人员,有关部门应在创业扶持、配偶就业、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便利。
同时,针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以及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即“三侨生”)在就学方面的困难,新实施办法也作出规定,明确“三侨生”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国家和本(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时,应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和收取学费;就读本(上海)市普通高校的华侨学生,则按本地(上海)学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专家表示,这从地方法规层面强调了华侨及其子女在接受国民义务教育方面“一视同仁”享受国民待遇。
此外,新实施办法还明确,在本(上海)市就业的华侨可参加社会保险。对归侨侨眷中的困难群体,新实施办法亦明确一系列救助政策。其中,对原实施办法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新办法将其适用对象范围扩大至侨眷;对经审核认定的无业早期归侨,新办法则规定相关部门应予补助。同时,新办法还新增条款提出,本(上海)市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扶助。(朱珉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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