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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立法加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获侨心

2013年07月15日 09:5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省汕头市自1996年取得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汕头经济特区华侨众多、民营经济特色鲜明这一实际,制定出台了一批较高质量的特区法规。《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就是其中的突出代表。

  立法背景:城镇侨房达90多万平方米

  汕头是全国著名的侨乡,华侨人数众多,侨房面积大,仅特区属落实侨房政策范围的城镇侨房就有90多万平方米。侨房权益是华侨权益的重要内容。保护华侨权益,关键是保护侨房权益。

  由于历史的原因,侨房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至1996年底,特区已发还的70多万平方米的侨房产权,仍有一半以上尚未腾退。华侨业主只是在名义上拥有侨房产权,实际上并没有收回使用权,无法对其所有的侨房真正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侨房租赁是华侨业主行使其房地产收益权的重要方式。由于对房屋租赁管理长期实行福利型的低租金制,华侨业主不能以租养房,影响了侨房的正常维修和养护,出租侨房危破情况严重。低租金制客观上鼓励了使用人长期承租占房,致侨房租赁纠纷不断上升,不利于争取侨心。

  随着旧城改造进程的加快,大量侨房逐渐被拆迁。在侨房拆迁的补偿范围和标准上,有关政策法规文件不尽统一,造成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引发大量侨房拆迁纠纷。既阻碍了特区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又影响了华侨的爱国爱乡热情。

  因此,制定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保护特区华侨房地产合法权益,团结争取侨心,促进特区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完善和健全特区法制,十分迫切和必要。

  主要特点:依法保护华侨业主相关权益

  1996年取得特区立法权后,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即把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经过一年努力,于1997年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立法保护华侨房地产权益,首开我国立法先例,它的出台为保护华侨房地产权益提供了法定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共6章46条,对侨房的腾退及使用人的安置、侨房租赁、拆迁补偿与安置、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维护业主对其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落实产权和使用权、调整侨房租赁关系、规范侨房的拆迁补偿。

  办法明确,侨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侨房腾退遵循谁用谁退的原则;侨房租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侨房拆迁先落实产权后拆迁、遵循谁拆迁谁补偿的原则。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工作。各级侨务部门是本辖区侨房腾退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部门是特区侨房租赁及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各房产部门负责辖区侨房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级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积极协助侨务及国土房产部门实施本办法。

  以人为本,为侨服务、规范务实、适度照顾,是办法在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一大亮点。办法规定,一是要先落实产权后拆迁,即对应发还产权的侨房,必须在发还产权后才能拆除。二是谁拆谁赔,即拆迁出租的侨房,只能对业主补偿新房屋,原承租人的住房由拆迁人解决。三是根据部分侨房只发还产权未发还使用权的实际和使用人是国家原经租户的特定情况,规定属政府管理行为将非住宅侨房作为住宅的,拆迁时按非住宅进行补偿。四是合理补偿安置。补偿房屋按折一还一计算补偿,业主不补差价给拆迁人。拆迁人不得分散安置,必须成幢或成层、成梯间安排补偿房屋。五是适当提高华侨宅基地的补偿标准。由原每平方米补偿120元提高到824元,以市区用地基准地价的100%计算补偿,相当于每平方米多补偿0.3平方米。六是从侨房管理实际出发,规定华侨业主可以经批准自行拆除私房改建。根据华侨不在国内的实际情况,简化手续,取消补偿非住宅侨房要提供身份证、工商、税务证照等“三证齐全”的规定。

  实施成效:华侨支援家乡建设热情高涨

  通过办法的贯彻实施,华侨房地产权益得到了保护,进一步理顺了侨气,争取了侨心。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华侨将本人房产捐办学校、敬老院等公益事业的有53宗,面积1.18万平方米;引进资金11556万元,设备684台(套),技术人才12宗(人);回乡投资设厂392宗,利用侨资50577万元,安排就业5.63万人。华侨支援家乡建设由1993年底的7.9亿元人民币增至2009年底的58.12亿元人民币,捐赠项目共5666项。

  回顾这个办法的立法过程,我们体会到,汕头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在法规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成功,同时,在立法工作上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一是创新起草形式。汕头经济特区有了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即探索和创新了多元的法规起草形式。《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采取法规联合起草小组的形式。1996年,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由市侨务办公室、国土房产局、华侨联合会和汕头大学法学院法律专家组成的三结合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深入进行立法调研,了解华侨房地产工作面临的现状及遇到的具体困难。同时,广泛收集相关法律和政策,研究立法解决方案,经过反复论证,形成了法规起草稿。这种起草方式,突破了法规起草中部门起草模式,减少了对政府供给法规草案的依赖,有利于发挥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起草方式能从全局的高度突破不适当的部门利益考量,为制定高质量的法规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是创新法规体例。在制定中我们力求创新立法体例,填补国家立法空白,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在公平合理处理侨房腾退、租赁和拆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华侨业主的合法权益,既安定民心,又争取侨心,体现特区作为著名侨乡的特色。二是结合特区实际,注重通过特区立法权,有所变通和创新,切实解决好实际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三是注重把侨房租赁和拆迁纳入市场经济轨道,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予以调整。四是注重立法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力求规定切实具体,便于操作。

  三是民主公开立法。开门立法,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是公民依法有序的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在制定华侨房地产保护办法过程中,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法工委将草案修改稿全文在《汕头日报》公布征求意见,一些来自社会各界和公民的意见、建议被采纳吸收。(吴小云何敏)

【编辑: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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