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官腐败的变化趋势
文/钟文
最近,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完成了《中国高官腐败的特点和变化趋势研究》,以副部级以上高官的腐败案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过去二十多年(1978-2002年)来查处案件的特点和变化趋势进行系统研究,籍以揭示自改革开放迄今,腐败的发展状况和反腐败的变化情况。其中,指出腐败滋生的制度根源,对促进中国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九十年代司法惩处腐败高官剧增
在1992年之前,中国查出的高官腐败数量远比较大,但付诸党纪国法惩治的不多。权威数据表明,仅1987-1992年受到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就达一百一十人,其中1990-1992年为七十九人。但是,从严重的腐败案件,也就是真正受到严厉的党纪、政纪处罚,甚至被司法机关判刑的高官数量来看,1992年之后则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受到司法机关判刑的人数,在案例库所收录的六十四件高官腐败案件中,有三十一件被移交到司法机关,并依法进行了宣判,另有四件案件尚未宣判。而在1992年之前,只有五人被判刑,此后则达到了二十六人。
从涉案金额上看,九十年代查处的案件与八十年代相比有大幅度提高。1992年前,在统计的案例中,贪污、受贿等罪的涉案金额都没有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下同),而后的三十七件案例中,有二十七件涉案金额超过十万,其中十二件超过百万,更有四件超过千万;而2000年之后发现的五件案例,涉案金额都超过百万。为此,通过查处腐败案件直接挽回的经济损失也在迅速增加。上述现象表明,九十年代后期查处的一些案件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以往。
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形成腐败高发期
在发案年份可以统计的五十四个样本中,有四十三件的开始作案的时间在1998-1995年之间,成为腐败的多发期。值得注意的是,八十年代是国家部委腐败现象比较严重,而九十年代则是沿海地区成为腐败高发带。
从统计中发现,在1992年之前,国家部委的腐败要案所占比重较高;到九十年代初期有所减少、中期又开始有显著增加。这两个时期国家部委官员腐败行为的特点有所差异。1992年之前,主要是在自身体系内部的腐败,特别是通过政府部门经商的方式涉足经济领域,利用审批权力谋取利益。在中央要求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之后,这种腐败现象在逐渐减少。但是,1992年之后,又有一种新的腐败形式在国家部委中出现,就是高官与一些地方性的企业勾结在一起,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为这些企业谋取利益。如果说前一种腐败类型还是以单位腐败为主的话,后一种腐败基本上是这些政府官员个人的行为,自身直接从中获利。值得注意的是,在统计的高官腐败案件中,有六件与金融部门有关,还有四件与企业股票上市有关,这些案件涉案金额非常庞大,突现了中国重要经济部门的金融监管,在九十年代初、中期有很多的漏洞。
从地域分布来看,改革开放之后,沿海地区高官腐败的发案率稍高于内陆地区,而平均案值则明显高于内陆地区。在统计的六十四件高官腐败案件中,北京最多,为七件,其中三件是部委直属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沿海地区中,海南是最多的,有四件。相比较而言,沿海地区发案率稍高于内陆地区。但从案值来说,沿海和北京、云南等经济较为发达省份高官腐败的涉案金额明显高于内陆省份。
高官腐败出现窝案、串案增多
早在1989年,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的受贿案就因涉案人员人数之广、层次之高而在全国引起了很大震动。从那以后,全国纪检机关陆续揭露出了一批新的腐败窝案、串案,涉及到省部级以上官员,包括因"无锡新兴公司非法集资案"而浮出水面的王宝森、陈希同贪污、挪用公款案,因"康赛案"而被揭露的吴文英、徐鹏航受贿案等。而厦门远华案的涉及面更为广泛,仅省部级官员就有二名。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出现的窝案更是令人担忧。早在1996年,原中共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正厅级)因受贿61万元被判死缓,此案涉及原泰安市委副书记、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公安局长等六人,当时受到了广泛关注。此后又发现了多起地方主要党政领导集体腐败的窝案。最近的一起就是2000年侦破的辽宁"慕马案",涉及副省级干部一名,副厅级四名,正处级十一名,县处级七名,非法所得二亿多元人民币。
九十年代后腐败潜伏期拉长
经研究分析发现,1992年以后高官腐败案发案时间大都在九十年代初期。与此相对应的,案件的潜伏期在增加(如表5所示)。1980-1988年期间被发现的七起案件和1989-1992年期间被发现的九起案件,平均潜伏期分别只有1.43年和1.44年,基本上是立刻受到了查处;但是在1992年之后被发现的起案件,腐败潜伏期不断增加,其中1993-1997年被发现的22起案件平均潜伏期为3.32年,1998-2002年期间被发现16起案件平均潜伏期竟然达到了6.31年。
根据高官腐败案从被发现到宣布查处结果的时间跨度来看,1992年之前的十七件案例中,平均处理时间为0.41年,其中有十一件当年宣布了查处结果;而在1992年之后已经宣判的四十三件案件中,平均查处时间为1.88年,其中只有五件当年宣布了查处结果,最长的达到了四年。从受到司法判处的情况来看,1992年之前的五起案件从被发现到被判处的平均时间跨度为1.2年;而1992年之后的二十六起案件的平均时间跨度为2.27年,增加了将近一倍。
值得注意的是,在1992年之前的十七起案件中,所有腐败高官在案发时间的职务与其开始进行腐败行为时的职务相同;而在1992年之后的三十七起案件中,有二十二名腐败高官在第一次进行腐败行为之后,到案发前的这段时间还升了官。这说明,中国的干部考核选拔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
高官腐败主要经由案件牵连才被揭露
尽管从官方统计的数据看,每年通过举报而被查处的案件占全部查处案件的比重相当高。但是从高官腐败情况来看,主要还是通过案件牵连而被发现。在可查的三十六件案例中,有二十九件是因案件牵连被发现的,占80.6%,有五件是经由举报而查出的,有一件因投案自首,还有一件因行为受检察机关怀疑而发现。这一方面反映了现在对于高官的权力监督,方方面面都还远远不足够,也很不完善。
中国高官腐败的主要罪状是受贿。在可以统计的二十四件受贿罪中,行贿人达到十人以上的仅有一件,剩下的二十三件案例中,平均是三个行贿人,其中有六件是一人。事实表明,大多数涉案的高官在作案手法上比较谨慎隐蔽,受贿金额巨大,但行贿人数很少,个人得益丰厚,但减少了被揭发的风险。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党政官员都会结交一些工商界的朋友,这在有的时候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能够"近水楼台"的业者,往往成为贿赂的特许提供者,有的甚至扮演了中介的角色。由于减少了官员直接受贿被发现的风险,也往往比较能为一些高官所接纳。
高官腐败家人涉及现象增多
从分析案情可以看出,配偶(一般是妻子)、儿女在高官腐败案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事实表明,家人在官员不知情的前提下进行腐败行为的情况很少。有的时候,家人的贪婪助长了官员的腐败行为,使得他们加快暴敛财富的速度;而有的时候,政府官员自己并不出面,而由家人通过办公司的方式把黑钱洗白。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之前的十七宗案件中,至少有三件有腐败高官的家人涉入;在1992年之后的三十七宗案件中,至少有十九件,是家人在高官进行腐败行为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
在80年代,如果有"生活作风问题"就是一个很严重的罪名。到了九十年代,这已经基本算不了什么事。很多人认为,"生活作风"属于个人问题,并不能算是腐败。但是,有多起案例表明,"生活作风问题"往往成为官员跨出腐败的第一步,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据不完全统计,在案例库中收录的64名高官中,至少有14件涉及高官的"生活作风问题"。
腐败官员的家人及贴身亲友利用其权力和关系,狐假虎威,巧取豪夺,谋取巨额经济私利的现象,败坏了公权力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所谓"五十九岁现象"不明显
专家们对案例库也初步进行了"59岁现象"的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各年龄段的腐败高官人数分布,"五十九岁现象"似乎并不十分严重,因为五十九岁前后开始作案的高官人数并不如想象中的集中。相反,五十三岁以下的省部级官员有十七人,超过了半数,占53.1%。考虑到省部级官员年龄本来就偏大的因素,从这一分析无法断定"五十九岁现象"的存在。
但是,进一步研究发现,五十七岁以上开始作案的案件相对比较集中,在十二件发生在1987-1994年之间的腐败案中,1992-1993年之间就有六件,占了一半。当然,这只能说明其相关关系,还是无法证明其开始作案的动机就是"五十九岁现象"。不过,有一些具体的案例确实说明了这种情况的存在。由于中国领导人加快了干部年轻化的步伐,无形中从制度上减少了"五十九岁现象"产生的客观环境。
(摘自香港《经济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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