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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遣返--开启反腐国际合作之门

文 / 卢嵘

最大的银行监守自盗案

被弥为"中国胃口最大的贪宫"之一的中国银行原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被押送回中国之前,已经由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按照美国法律以诈骗罪判处144个月(12年)监禁和3年监管。但这些徒刑在他回到中国的同时就自动终止,他将按照中国的法律被重新起诉和定罪。

美国方面透露出来的有关余振东被遣返回国的中美双边协议中,有这样三个先决条件:余振东如果在中国被起诉,对他判刑的刑期不超过12年,将不受到拷打,将不被判处死刑。这既是双方共识又是双方分歧的症结所在。普通的中国百姓都能了解,按照余振东贪污挪用的瞰,他被判10次死刑都绰绰有余。

从2001年10月15日出逃到2004年4月16日被遣返,余振东刚好逃亡了2年半,而中美两国司法部门为此事展开的合作、谈判、妥协直至成功也持续了两年多。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那座办公楼在当地人眼里至今还是开平最富丽堂皇的建筑。"余振东当初非常牛,求他搞贷款的人很多,我们这些人他都是不用正眼看的,连开平市的市领导他都不一定放在眼里。"一位见过余振东的当地干部这样描述。在开平,余振东被遣返的消息没有如当初他出逃时那样引起轰动。

与余振东同时涉案的还有许超凡和许国俊。三人是前后脚的中行开平支行行长。1990年代初,三人在开平支行是上下级关系。许超凡是行长,余振东是副行长,许国俊是部门经理。随着升迁,余振东和许国俊先后担任了行长。

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三名行长形成了一条长期盗用国家外汇、发放假贷款、汇往境外、转入私人账户的流水线。从1992年起,三人就台办企业,通过骗取贷款和其他方法盗用银行的外汇存款,再转移到香港和海外的私人账户。他们盗用资金的便利之处在于,按照当时银行的程序,余振东等人仅凭自己的签字就可以批准贷款和转移银行资产。

在整个长达10年的盗用过程中,余振东向美国转移了大量的款项。例如;2001年1月2日,余振东从其香港的一银行账户向1日金山花旗银行转移了大约20万美元;2001年10月2日至10月7日之间,余振东的同伙从香港的银行向美国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凯撒王宫赌场转移了大约200万美元;而余振东在香港的账户多达256个。

直到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将全国多达1040处的电脑中统一成-套系统,集中设置在33个中心,这-天中国银行的电脑中心反映出来的账目出现了4.83亿美元的亏空。案发地被确定在开平。立即进行的核查表明,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盗用了这些巨款,涉案金额竟高达4.83亿美元。这在中行系统内部引起很大震动,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监守自盗案。三人被称为中国胃口最大的贪宫。

余振东为他的流亡生涯做了诸多准备,不仅转移了大量赃款还做好了随时出逃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案发后第三天,10月15日,余振东用假名、欺骗得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身份文件和骗取的前往美国的签证经香港逃到了拉斯维加斯。许超凡等人逃往和隐匿于加拿大。

几乎就在同时,2001年10月15日,该同伙从香港向沙漠王宫赌场的账户转移了大约859万美元;同样在2001年10月15日,余振东从香港的银行账户向旧金山转移了355万美元。其中,仅在10月份,余振东转往赌场的钱就高达1000多万美元。余振东的目的很明显,利用赌场将贪污的赃款"洗白",再以赌场获利作为理由,逃避对大量赃款来京的审查和法律追讨。

中美首次成功联手反腐

余振东的成功出逃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把美国当作避风港安度晚年。就在他出逃的这-年,历经两年谈判签订的《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开始生效。

2001年10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对中行开户支行一案予以立案侦查;11月,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方要求美方就此案向中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12月,美方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但直到一年以后的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才在美国洛杉矶被捕。不过,此时余振东被逮捕和检控的理由并非是贪污或者诈骗中行的资产,而是由于通过欺骗获得签证进入美国受到移民问题的指控。此后,余振东一直被美国方面拘留。

虽然早在2003年9月,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访问美国的时候,作为友好的表示,美国司法部长就将没收余振东赃款的一部分,一张355万美元的支票亲自交到张福森的手中,但直到2004年2月,余振东才在美国就盗用4亿多美元一事认罪。4月8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判处余振东诈骗罪成立。一周后,4月16日,余振东被遣返中国。

余振东逃亡梦的破裂是必然的。中国司法部门发表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大约4000名外逃贪宫中,近半滞留在美国,他们的财产基本上都放在美国银行。

贪宫外逃问题的严重性,使中国在追捕外逃贪宫、追缴流失的国家财产方面作了大量的努力。至2001年11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了54个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及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到2003年,中国又相继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的反腐败事业正在朝着加强多边合作这一方向而努力。余振东案件的结果表明,《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达成为中美两国司法部门联手打击腐败犯罪的首次成功合作起了关键作用。

就余振东个案而言,其中中美司法合作细节未见公布,但复杂程度可以想象。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司法协助处、司法部司法协助司和外交部在内的10个部门与美方以及余本人、家属进行了长期谈判。

在美国方面,则有联邦调查局、移民海关局、内华达州地区检察宫办公室、地区联邦法院等相继涉足此案,美国的国务院、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还要合作制定和实施将余振东遣返中国所需协议的具体内容。

在国际合作方面,余振东等人的案件更是牵涉到中国、美国、加拿大和香港三国四方司法部门的合作。加拿大是许超凡等人的藏匿地,香港是瞰中转地。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已起诉涉案的另外4人,这4人通过非法渠道转移了余振东等人涉案的7500万美元。

国际合作的未来可能

以往美方对中国贪宫最多是驱逐出境,余振东是第一个由美方人员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贪宫,余的归案,有助于彻底查清中行开平支行案件,也对外逃贪宫形成震慑。

记者所接触到的法律界人士对中关在打击贪宫外逃方面司法合作取得的进展给子积极评价。澳门科技大学教授、加拿大刑法改革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杨诚博用"很重要"来评价此事,"从过去没办法开展这种合作到现在成功合作,说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评价有所改善,从原来比较消极的态度转向比较积极合作的态度,它完全可能成为双方今后一系列类似合作的范例。"

但是也有人对此事提出了强烈质疑。-是按照双方的协议,本该判处余振东会免于一死,甚至可以说是轻判,造成了对国内贪污案件惩处法律上的不公平,对于中国国内严厉打击贪污腐败会起到负面作用,对于打击贪官外逃的震慑作用有所抵消。二是余振东是在中国犯的罪,理所应当在中国受到审判,但此次合作的结果是美国"抢先"给余振东在中国的犯罪事实用美国的法律定罪量刑,并且"强加于"中国,会不会造成他国法律凌驾于中国法律之上,造成司法合作中的不平等。

"美方对余判刑12年,这个量刑相对干犯罪事实而言在中国是很轻的。在美国对于同种犯罪的量刑是多少?美国怎么可以对在中国的犯罪行为在美国审判?"类似的质疑也被记者抛给了罗伯特。罗伯特回答简单实际:"这是中美,还有其他国家共同合作的结果。在美国对于同种犯罪的量刑在4-5年。中国过去的政策是不允许将余转移到美国去审判的,依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会在中国进行审判、量刑和执法。就余这个案件来说,由于余最后潜逃到美国,我们需要同其他国家合作,根拙《联合同反腐败公约》我们进行了司法协助。"

"这是因为中美两国没有相关引渡条约的结果,更是两国法律观点冲突的结果。要合作成功必须针对个案具体协商,协商就会有妥协,就需要求同存异。"杨诚解释说。他认为,国际法和国与国之间的协定优于国内法,这可以解决余振东在国内受法律惩处会比其他同样贪污犯罪要轻的法律依据。

按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的解释,两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双方国家法律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刑罚是相同的,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刑罚也是相同的。但是根据目前中国法律现状,中国法律和别国法律在这两点上难以达成共识,双边引渡条约更是无从谈起。

据了解,中国目前签署双边引渡的对象只有泰国、蒙古、老挝、菲律宾、南非等少数国家。很多被出逃者视为理想避难所的国家都不在其列。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今后如果还要继续将其他外逃贪宫引回,同样也只能是就不同个案的实际情况分别签定有关协定。这次就余振东遣返所达成的中美之间协定所透露出来的内容,也有对上述前提条件的共识。余振东被美国法院判处144个月(12年)监禁,双方协议规定余振东在中国受审被判处的刑期也不能超过12年,即隐含了双方对犯罪行为的刑罚相同的前提认可。

"这次中美司法合作首次成功遣返一个贪宫,它实际上突出体现了中国在和西方进行司法合作所表现出来的开放态度和务实作风。"北京一些法律界人士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以前中国和西方国家在何种行为属于犯罪,何种罪行应该如何量刑等问题上有分歧,这除了政见不同、利益不同等因素外,还有法律本身差异的原因。此外,追缴的赃款进行协议分割是国际司法合作的惯例,但以前国内认为国有资产必须全额追缴,也成为中国和西方司法合作的一个障碍。中美关于余振东达成的协议,可以显示中国在这些问题上以务实的态度取得了突破。为解决今后的类似问题创造了可供借鉴的模式。

"但是,这次中美司法合作的成功并不意味着我国在追逃贪宫问题上可以持乐观态度。"杨诚认为,"联合国的《反腐败公约》还没有生效,而且由于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我国没有同一个西方国家签署引渡协议。今后,要从美国等西方国家遣返像余振东这样的外逃贪宫,还是只能以个案协商的方式进行。这无疑成本巨大。"

司法部司法援助外事司国际处处长张毅认为,虽然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已成功跨国缉拿余振东等多年在逃重大案犯,但是,鉴于《反腐败公约》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的各项条款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它们尚不能成为我国缉拿外逃贪官的"利器"。对于能否实现持续的跨国司法合作,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认为,中国必须在以下四方面作出努力--在外交上应有所动作,以向他国准确无误地解释中国的法律制度;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打击跨国犯罪的行动中去;中国司法改革要更加彻底,要充分保证中国司法制度的公正公开;对于犯罪的惩罚不要冠以重刑主义。

(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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